2026-09-17
网贷批量诉讼越来越难,这三条路已经走不通了
从8月开始,全国范围内开展了一场轰轰烈烈的扫黑除恶行动,在这场行动中,“套路贷”、“软暴力催收”成为了重点打击方向。 我粗略估计了一下,全国有数十家催收机构被查,有只有数十人的咨询公司,也有数千人的催收巨头,整个行业犹如塌方一般,风声鹤唳,大量催收公司宣布解散暂避风头。 那么问题来了,当传统的软暴力催收被严打之后,这些庞大的个人不良贷款, 会不会大规模走上批量诉讼之路呢? 对此,我想说的是, 很难 ! 下面,我将针对三种常见的法催批量诉讼方式进行解读,探讨一下哪些法催走不通了。 禁止“一拖多”,明确推行一案一号 以往,我们经常看到在一个网贷诉讼案件中,原告是一家金融机构,但被告一栏却有一长串,少则几十个,多则上千个。如果借款人全部都去开庭,估计开庭都得选个体育馆,这就是典型的批量诉讼。 采用这样的方式,原告方肯定是想要省市,但是却无法保证所以借款人的合法诉权,就算一个借款人开庭时只答辩两三分钟,这个庭都得开几天,根本不现实。 在最高法司法案例研究院的一份调研报告中,明确不提倡同一个案号捆绑几十个债务人的“一拖多”批量立案模式。 因为该模式存在公民信息泄露,且执行阶段难以纠错等风险,同类网贷金融纠纷,原则上 一案一号,一人一案分别立案 。 这个说法的底层逻辑来自《民事诉讼法》,每一个被告都是独立民事主体,对应独立的诉讼请求,不能简单打包塞进同一个案件当中。 从严审查网贷异地管辖条款,遏制挑选法院套利 过去借款人在接到批量诉讼案件传票时,往往都是在一些很偏远的小法院,既不是原告所在地,也不是被告所在地。 出现这样的情况,要么是原借款合同约定的管辖地就是这些“关系好”的法院,要么在逾期后原告方单方通知更改管辖地,借款人出于疏忽或无所谓选择同意,甚至有的平台私自用以往的密钥伪造相关约定。 面对这种约定异地小法院管辖的方式,被告方去现场开庭根本不现实,即便线上开庭,原告方他们也料定借款人不会出庭。所以开庭只是走个形式而已,目的只是为了拿到那张判决书以便下一步强制执行。 依据《民事诉讼法》第二十五条,协议管辖法院必须和案件争议必须存在实际联系。如果网贷合同通过格式条款,强行约定一个和原被告双方都无关的异地法院,用来实现批量异地起诉,该管辖约定法院可以认定无效。 从近年来多个案例可以看出,异地法院批量诉讼这条路,可能也不好走了。过去大量债务人被迫跨省市应诉的局面,司法层面正在纠偏。 债权转让后批量诉讼?受让方法院不能认定为原告所在地 近年来,还有一种法催的方式广泛存在,一些资产管理公司因为与本地法院熟悉,就去收购债权后在自己的所在地进行起诉。现在,这条路也慢慢被堵上了。 在借款合同中,有一个不太起眼的条款很容易被忽视,“ 贷款人有权将债权转让给第三方资产管理公司,借款人同意将受让人所在地法院作为争议管辖法院 。” 咋一看这样的约定没有什么问题,毕竟双方都签字认可了而且债权转让合规,整体看来没有什么不妥! 其实不然,今年以来,已经有多地法院的判例给出了明确的回答,这种操作走不通了。 问题不是出在债权转让上,而是在借款合同上。借款合同上并没有确定债权转让受让方是谁。 试想一下,假如受让债权的是一家国外的公司,难道借款人还必须出国去应诉吗?显然是不可能的。当初借款时平台、借款人都不知道受让人是谁,这样的管辖约定属于无效约定。 结语 当然,这不是说网贷逾期就不能诉讼,只要是合法金融借款依旧有权起诉逾期债务人,只是不能走低成本打包批量立案的捷径。 司法是定分止争的平台,绝不能沦为催收的工具。软暴力催收要打击,披着民事起诉外衣的灰色套路,同样会被制度拦下。 特别